《湖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已由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于1999年6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推进各项事业的依法治理,保障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促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当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分别实施、分类指导、讲求实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各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章 任务与职责 第五条 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 (一)普及宪法和法律、法规基本知识,教育广大公民依法行使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 (二)增强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使其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水平; (三)提高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使其依法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四)推动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学习掌握有关法律知识,使其依法管理,依法经营; (五)加强青少年的法制教育,使其成为知法、守法的公民。 第六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指导、检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施情况; (三)负责法制宣传教育的考试、考核工作; (四)总结推广法制宣传教育经验; (五)办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其它事项。 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编写法制宣传教材。 第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应当把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工作计划,建立相应的工作责任制等制度。 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结合执法工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私营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普及法律知识。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根据其工作特点,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采取多种形式,向村民和居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第八条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把法制教育列入各级各类学校教学内容,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充分发挥文艺团体和传播媒体的作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条 国家机关任命领导职务时,应当对拟任命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和执法实绩的考试或者考核。 国家机关录用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将法律知识作为录用考试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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